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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21节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方和被告人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罗达英的案子比较简单,证据都是明摆着的,斧头、银行监控录像、密码箱、现金确认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罗达英的供述等。事实摆在眼前罗达英全部认可,方轶也没有什么可辩解的。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第474章 我严重谴责他们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罗达英携带斧头以抢夺为目的,进入银行,在被害人拿出现金放在柜台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罗达英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悉数抢走,后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达英携带凶器进入金融机构劫夺储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啥?建议死刑!罗达英的眼神立刻直了,虽然早就听里面的人给他说过,他有可能被判死刑,但他心里一直存有一丝侥幸,希望检察机关能网开一面,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法院了。

    “被告人罗达英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我没有抢银行,我抢的是那女人的钱,我没抢银行……”罗达英的脑袋已经乱了,大脑一片空白。

    “被告人罗达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夺储蓄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达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有必要让双方再深入的发表下辩护意见,目前双方的辩护意见太过于肤浅,不利于合议庭评议案件。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发表一下两点意见:

    一、本案涉及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两个情节,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抢劫罪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型财产犯罪,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适用死刑,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

    二、加重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认为,抢劫罪分为普通型抢劫罪(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与加重型抢劫罪(即具有八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部分)。

    对于普通型抢劫罪应当以是否取得财物来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对于加重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包括:(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上述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是否具备上述八种加重情节,是加重犯成立的条件。因此,抢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区分无既遂与未遂。

    也就是说,不管被告人是否强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加重情节,就符合了加重处罚的条件,即从重处罚的抢劫罪无未遂。

    本案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劫储蓄客户巨额资金,同时触犯了抢劫银行和抢劫数额巨大两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且已经抢劫得手,是在逃走过程中被抓,其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应从重处罚,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啥情况啊!怎么还跟抢劫银行挂上钩了?方轶心中一惊,抢银行可是加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重罪”。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对检察员的意见比较满意,有这样的意见,至少判决书能多写几页。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属抢劫银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强调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而不是客户。

    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夺准备存款的客户的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解释的‘客户的资金’。理由如下:

    从立法本意来讲,《刑法》之所以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是为了突出打击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

    案发之时,被害人进入银行,正在窗口准备办理储蓄业务,此时现金尚在客户手中,没有进入银行,客户与银行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故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对银行实施抢劫。

    只有在被害人的现金已交付给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罗达英实施抢劫的行为才构成抢劫银行。

    辩护人认为,上述解释中的‘客户的资金’应为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控制下的客户资金,不是本案中储蓄客户准备存入银行的现金。

    二、加重型抢劫罪存在既遂与未遂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被加重处罚的抢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无论是劫取了财物,还是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又或是两者皆有,均属于既遂;如果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应属于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情节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其中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结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从始至终未实施暴力行为,未曾伤害他人身体。

    被告人罗达英乘被害人不备,抢走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表面上看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密码箱内现金的掌控。但是对于被告人罗达英来说,他并未逃出银行营业大厅,其并未实际控制、取得密码箱内的现金,而且案发之时被告人尚未跑出银行营业厅即被当场抓获,故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应属未遂。

    三、《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遵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是相对于一般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的。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该法条时应由轻到重,先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是无期徒刑,最后是死刑。

    因此,具有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抢劫行为也应遵循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刑期。在抢劫过程中是否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在量刑时应被充分考虑。

    在本案中,被告人罗达英携带斧头抢夺,虽应按抢劫罪论处,具备加重处罚的情节(抢劫数额巨大),但被告人自始至终未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未对他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且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我们建议对被告人罗达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方轶和周颖回到了律所。

    “方律师,您太牛了,公诉人当庭提出罗达英‘抢劫银行’时,我一下就蒙了。没想到您立刻就反应过来了。”周颖一脸敬佩道。

    “之前咱们谈案情时,你是不是没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全?”方轶微笑道。

    “嗯,我用到那条看那条,还真没多想。”周颖嘿嘿一笑道。

    “律师的庭审反应是在长期的庭审中训练出来的,记住以后在法庭上公诉人提出自己不掌握的情况,千万别慌,一旦自乱阵脚,庭审的辩护效果肯定好不了。”方轶道。

    “那应该怎么办?”周颖疑惑的问道。

    “因地制宜,因情而定!”方轶神秘一笑道。

    “这也太难了吧!”周颖苦着脸道。

    “有些事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你要在庭审过程中不断的感悟,体会。我现在即便向你说了,你到时候心一乱也得忘了。

    这跟行军打仗一样,学校里教授的东西再好,也是纸上谈兵,没上过战场(没出过庭)也白搭,战场(庭审)形势瞬息万变,到时候谁也帮不了你,只能靠你自己。明白了吧!”方轶道。

    “哦,明白了,就是得在实战中磨砺,自己感悟,对吧!”周颖点头道。

    “对!不过心里素质是第一位的,心里素质不行,扛不住压力,是办不了大案、重案的,当然也赚不到大钱。”方轶微笑道。

    周颖点了点头。

    “好啦,你准备下孙大林绑架案的材料,开庭前多做做准备。把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打印出来带上。”方轶道。

    “好嘞。”周颖答应一声出去了。

    这段时间一直在忙法援的三个刑事案子,方轶只接了几个简单的会见,收入锐减。办案子是为了赚钱,改善生活,法援案子走量,只办几个肯定赚不到钱,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也让他比较郁闷。

    就在他胡思乱想之时,门开了,万可法走了进来。

    “好家伙,老僧入定似的,想什么呢?”万可法笑呵呵道。

    “没什么,我琢磨着怎么蹭蹭你的好运,多赚点钱。”方轶一笑道。

    “是不是觉得办法援的案子耽误你赚钱了?”万可法道。

    “没有,绝对没有。这是谁在造谣啊,我严重谴责他们。”方轶故作一本正经道。

    “小方啊,你跟老黄和马义学坏了!说谎话都不带脸红的。”万可法撇着嘴道:“给你一个立功赎罪的机会。”

    “啥就立功赎罪啊!老万,你可不能冤枉我。”方轶争辩道。他不知道胖老头又在打什么鬼主意。

    “少说没用的,钱文辞职了,你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律师,接替钱文的活儿。”万可法道。

    自从钱文抑郁后,万可法便有了招聘律师的想法,但是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律师,所以团队将钱文的法援案子分给了团队里的其他律师,但这也只是权宜之计,不能长久。

    律师们谁不想要肥活儿,对于法援这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不感冒也很正常,时间一长大家肯定有意见。所以万可法建议大家内部推荐,解决法援律师的问题。

    “只做法援案子?”方轶问道。

    “以法援为主,在不耽误法援案子的情况下,可以做其他案子,不限制。”万可法道。

    “我留意下,有合适的推荐给您。”方轶道。

    几天后,罗达英的案子判下来了,方轶去中院领了刑事判决书。

    中院认为,被告人罗达英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

    辩护人方轶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罗达英系将被害人的钱抢劫后在逃匿的时候被抓获的,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达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作案凶器斧头一把依法没收销毁。

    第475章 王德友的请求

    “方律师,法院认为罗达英是犯罪既遂,判处死刑。咱们要不要再去看守所见下罗达英?”周颖看过刑事判决书后,问道。

    “嗯,你约下看守所会见,咱们听听他的想法,看他是否需要上诉,另外你跟法援中心联系下,把情况说下。”方轶道。

    “好的。”周颖转身出了办公室。

    中午吃完饭,方轶正要回办公室眯一会儿,被王德友拉住了,二人来到了路边的树下。

    “老王,有事?”方轶抽出一根红梅递给了王德友。红梅始终是他的真爱,可以让他忆苦思甜,奋发向上。

    “我听说诉讼部在招法援律师,是真的吗?”王德友接过烟后问道。

    “对呀!法援组一共有三个名额,钱文律师离职了,所以现在准备再招一个补上,……你不会是想做法援律师吧?没有底薪的,全靠自己干。”方轶惊讶道。

    “法援案子的量怎么样?”王德友没直接回答方轶的问题,但是从他的反问中,方轶已经明白了他的心思。

    “法援案子的量绝对没有问题,如果老板拿不到法援案子,其他律所更拿不到,目前我们都在帮着法援组消化法援案子。”方轶道。

    这还真不是方轶替万可法吹牛,每年的法援先进工作集体都有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万可法律师团队,法援先进个人更是不在话下,胖老头的资源绝对不是他们这些底层律师能想到的。

    王德友没急着说话,皱着眉头,狠狠的吸了两口烟,然后道:“你也知道我的情况,家里孩子上高中,正是需要钱的时候,我媳妇赚的不多。法顾部门虽然工作稳定,收入也稳定,但挣不了太多,所以我想调到诉讼部门,多赚点钱。